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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人须知


[来源:柳州延龙] [作者:柳州延龙] [日期:09-11-01] [热度:]
 
    为了承租车辆的安全运营,维护双方的切身利益,请您认真阅读并履行以下条款
1、 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车承租登记表》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您应保证给出租方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驾驶证、公章等)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 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与租用车辆相符。
3、 租车时请您一定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厂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汽车租赁登记表》上的车辆检验报告为准。
4、 您应按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检验报告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以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 请您在租赁期内每天对车况进行常规检查(如机油、灯光、轮胎气压等)。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添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否则因油液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租方承担。
6、 如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将由您负责。
7、 在车辆租赁承租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8、 您不能擅自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须及时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3倍的违约金。
9、 您不能自行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车期限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3000元赔偿费。
10、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以及会再车内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本《汽车承租人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详情请咨询:0772-3591099  1590772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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